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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鹏律师的博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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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 商丘市 处女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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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从事民商法教学多年,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。 拥有以下资格: *律师执业资格 *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*人力资源经济师资格证 本人从事民商法学教研多年,拥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。 业务范围 : 民事侵权 、建设工程、公司法务、房屋买卖租赁、合同纠纷、交通事故、医疗纠纷、保险纠纷、离婚、继承等诉讼与非诉案件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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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案件收费标准

2010-11-21 20:22:59 阅读36 评论0 212010/11 Nov21

一、代理一审案件
        1、刑事案件

①本市案件:侦查阶段,代理费6000--10000元;审查起诉阶段,代理费4000--10000元;一审阶段,代理费10000--30000元。

②涉及国家安全犯罪、涉黑涉毒犯罪、职务犯罪等法律关系复杂、重大疑难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,以及外地刑事案件,代理费为上述标准的2—5倍。

③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,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。

作者  | 2010-11-21 20:22:59 | 阅读(36) |评论(0) | 阅读全文>>

人民法院诉讼费计算标准

2010-11-21 20:09:48 阅读17 评论0 212010/11 Nov21

人民法院诉讼费计算标准

 

财产案件,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,比照下列比例交纳:
1 不满10000元的 每件交50元
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2.5%交纳 X*2.5%-200
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,按2.0%交纳 X*2.0%+300
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1.5%交纳 X*1.5%+1300
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,按1.0%交纳 X*1.0%+3800
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,按0.9%交纳 X*0.9%+4800
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0.8%交纳

作者  | 2010-11-21 20:09:48 | 阅读(17) |评论(0) | 阅读全文>>

国有土地租赁

2010-11-21 19:55:05 阅读37 评论1 212010/11 Nov21

一、国有土地租赁概述

国有土地租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一样,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,可以通过协议或招标、拍卖方式取得,经过批准,可以依法出租、转让、抵押和作价出资,承租人在租期内有优先受让权,可以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,终止租赁关系,转变成出让土地使用权。

(一)权利主体

租赁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除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外,主要包括以下五类:

1、新增经营性用地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二条规定,除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外,国有土地都需要有偿使用。对于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土地使用者来说,因为租赁价格远低于出让价格,使其能以较少的代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,所以易于被使用者采纳。但由于租

作者  | 2010-11-21 19:55:05 | 阅读(37) |评论(1) | 阅读全文>>

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及特征

2010-11-21 19:51:44 阅读23 评论0 212010/11 Nov21

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及特征

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22条规定:“土地使用权划拨,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,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、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,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。”
土地使用权划拨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具有以下特征:
1、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,而非民事行为。
土地使用权划拨无需划拨双方协商,土地使用者只要经过法定的程序,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权。
2、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需付较小费用或无偿取得。
依《土地管理法》及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的有关规定,有偿划拨的形式也只是支付少量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,这些费用远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小。

作者  | 2010-11-21 19:51:44 | 阅读(23) |评论(0) | 阅读全文>>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若干问题的通知
法发〔2010〕23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,解放军军事法院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:
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(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),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。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   一、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。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。
   二、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,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。
  

作者  | 2010-11-19 16:10:46 | 阅读(4) |评论(0) | 阅读全文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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